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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环办函〔2016〕116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督促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
落实辐射安全评估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府谷县环保局,各核技术应用单位:
为加强我省核安全文化建设,提升我省核技术利用领域的管理水平和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的相关要求,我省辖区内所有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提交上年度的评估报告。
各市(区)环保局要严格督促指导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按照填报规范和时限要求及时上报年度评估报告。各相关单位要严格履行评估内容,按时提交评估报告,发现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逾期未提交评估报告或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各市局要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从严处罚。
请各市(区)环保局督促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按照要求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情况总结于2017年2月10日前上报我厅,我厅将根据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联系人:鱼泳洋 电话:029-63916233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陕环办函〔2016〕116号(附件:评估报告模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