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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变职能 进一步提升辐射安全监管效能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4-20 丨 阅读次数:1905

陕环发〔2014〕25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近几年来,我省核技术利用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升的作用愈加明显。为保障辐射环境安全,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步伐,促进“三个陕西”建设,根据中省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有关要求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精神,经研究,现就转变辐射安全监管职能,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改进分级监管机制

  在省内推行辐射安全监管“两级审批、三级监管”制度,将以下行政审批权限由省级环保部门下放到各设区市级环保部门:

  (一)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以及相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

  (二)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

  (三)上述单位(项目)的日常监管、监测和监督执法一并由各市局负责。

  二、简化审批环节,全力服务企业发展

  在严格把关、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简化、优化部分辐射类项目的审批与监测环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一)对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辐射类电离项目,凡能够提供有效可靠本底数据或比对监测数据的,可不再进行辐射环境现状监测。

  (二)对于移动通讯基站、110千伏输变电、无配套基础设施的Ⅱ类射线装置项目,无分装实验室的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项目,以及不涉及环境敏感点的330Kv输变电项目,其环评文件不再进行专门的技术评估,由审管部门直接审批。

  (三)取消辐射类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过程中下一级环保部门出具预审意见的环节,由上级审管部门组织当地环保部门组成验收组,根据验收组现场检查和审议后的意见直接审批。

  (四)对于辐射类项目同期涉及竣工验收和许可证核发的,其验收监测与现场核查应合并进行。

  (五)对于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电离辐射类项目,其许可证核发和环评登记表审批一并进行,项目单位只需一次性提交环评登记表及相关见证资料即可。

  三、优化职能配置,避免多头管理

  为有效解决一些地市目前存在的将辐射环评、审批发证、监督执法、监测和日常监管分别由多个科(处)室分头管理,给企业办事带来诸多不便等问题,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整合市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职能。按照同一件事尽可能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各市局应将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辐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日常安全监管等职能尽可能划归一个科(处)室承担。

  (二)成立有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的设区市局,要按照当地编制部门的“三定”方案要求尽快配齐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辐射安全监督执法或辐射环境监测职能。

  (三)推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和政务公开。各市局可根据省厅制定颁布的辐射环评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执法监督、监测服务等办事程序和制度文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或修订完善各项监管工作规章制度,明确办理要求、办结时限和监督投诉部门、电话等,并上网公布,严格依法按章办事,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四)要严格执行本意见中有关简化审批环节、服务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各市不得在审批及监管过程中自行增加监测、核查和技术评估等环节项目;不得在预审、环评、技术评估、验收监测、以及许可证核发等过程中另增设规定;不得在环评审批时拆分项目审批和降低环评等级审批。

  四、加快机构、队伍与装备等能力建设步伐,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转变辐射监管职能,提升监管工作效能事关我省环保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成败,事关辐射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事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市局要高度重视,下大力加强自身机构、队伍、装备、制度等软硬件建设,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一)要切实做好审批权限下放后的承接工作,合理安排市级及所辖区、县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严格依照规定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环节,严禁对同一企业进行多头、重复检查和行政处罚。

  (二)有专职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市局,要根据所担负的职责,加强人员培训和监测装备建设,做到监督执法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监测机构要取得相应的计量认证资质。

  (三)无专职监管机构的市局,要尽快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构,在机构未正式设立前,要明确代行监管职责的机构和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按上述要求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厅。

  (四)对于既无专职机构,本意见实施前又无法配备合格监管、监测人员的市局,其相关审批、监测职能仍暂由省级机构承担,待条件成熟时再行下放。

  五、加强服务指导,完善监管机制

  本次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力度大、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多,各级环保部门及相关机构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共同推动。

  (一)省厅将于近期集中一段时间,分期次对各市、县局辐射安全监管、环评审批、监督执法及监测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按规定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省厅将积极争取省财政支持,帮助各市局配备部分急需的辐射监测仪器设备。

  (三)在省内实行“省、市两级审批,省、市、县三级监管”制度后,省厅今后的工作重点将放在重点、高危辐射源的监管和对各市局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上。一是强化责任追究。省厅将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市局之间互查、调阅相关材料、走访相关企业、查看相关网站信息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各市级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质量及工作效能的监督管理,对工作质量低劣、效能低下甚至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轻者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重者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实行重点工作定期报备制度。各设区市局要将本辖区内的辐射项目环评审批、许可证核发、行政处罚等基本情况,每半年汇总上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四)积极构建省市两级协调统一的辐射监测体系。省辐射站要加大对各市辐射站的扶持力度,主动帮助各市站培训、培养辐射监测人员,积极扶持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各市站之间也可组织开展联合监测,以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本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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