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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相关要求,2022年8月22日,由延安中杰高新工贸有限公司主持召开了“延安中杰高新工贸有限公司放射性同位素I-131或Ba-131测井项目(I-131测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会议成立了验收组(名单附后)。特邀专家、西安志诚辐射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验收调查与监测单位)以及建设单位代表共5人参加了会议。
会前,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检查了项目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以及辐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验收会议听取了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的汇报,验收监测单位关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汇报,审阅并核实了有关资料,经过认真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地点及主要内容
建设单位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翟则沟一期5#2-402,本项目为使用放射性同位素I-131进行示踪测井。同位素I-131或Ba-131年使用量为7.9×109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48×106Bq,为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
(二)环保审批情况
2021年10月延安中杰高新工贸有限公司委托西安海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其开展放射性同位素I-131或Ba-131测井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2021年11月29日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延行审城环发〔2021〕170号文对该项目进行了审批,批复文件见附件。
公司持有由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2年1月17日,有效期至2027年1月16日,证书编号:陕环辐证〔J0058〕。
(三)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涉及的项目内容包括:同位素I-131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48×106Bq,属于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
二、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不涉及重大变动。
三、辐射防护设施及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一)目前公司已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管理领导小组,法人担任组长,并制定有一系列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公司放射性同位素暂存、分装、释放器清洗、购买、放射性废物回收委托天津市同麟盛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放射性同位素运输委托洛阳申华运输有限公司。
(三)公司在放射性同位素示踪测井现场划定了警戒区,并设立警戒线和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测井过程设定专人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工作人员配备了辐射防护用品;
(四)公司2名辐射工作人员均已参加了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并获得证书;已为辐射工作人员配备个人剂量计,进行了个人剂量监测;定期安排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体检;已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公司已配备1台ZC-FSJC-101型便携式X、γ辐射周围剂量当量率仪,1台WF-PRM-203型α、β表面污染仪;个人配备铅防护服、铅手套、口罩、铅眼镜等防护用品。
(六)公司已按照辐射监测制度定期自检,并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年度辐射环境监测。
四、验收监测结果
(一)经现场监测,延安中杰高新工贸有限公司非密封源I-131测井现场释放器安装时工作人员铅衣内周围剂量当量率测量值为1.14μSv/h,测井工作中控制区警戒线处周围剂量当量率测量值范围为(0.115~0.116)μSv/h,测井工作中监督区警戒线处周围剂量当量率测量值范围为(0.114~0.116)μSv/h;测井现场设置控制区可以满足环评中《油气田测井放射防护要求》(GBZ 118-2020)中的相关要求,即“控制区边界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应超过2.5μSv/h”。
(二)经现场监测,测井后测井现场地面监测点位β表面污染和工作人员防护服、手套的β表面污染测量值均低于仪器检出限0.08Bq/cm2。监测结果均符合《油气田测井放射防护要求》(GBZ 118-2020)中的相关要求,即“β放射性物质不应超过4Bq/cm2”。
五、验收结论
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相关要求,落实了环评文件以及批复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措施和要求,同意本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期结束后,按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要求,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完成备案。
公示期: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27日
举报电话:029-86180196
公示地点:西安志诚辐射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网站
验收报告详见链接:https://pan.baidu.com/s/1CMbyyCT6iL3mPnp1QE2C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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