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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以上标准修改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危险废物贮存相关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评估风险。对照标准要求,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类型选择、选址、建设、运行、管理到危险废物包装、分类存放和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和运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不满足标准要求的立即部署相关整改措施。
二、是切实提标改造。需要改造的,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贮存设施的提标改造;提标改造过程中涉及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变更的,应及时向贮存设施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注意妥善安置现存的危险废物和提标改造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不造成扩大或新产生环境风险。
三、是规范运行设施。定期对贮存设施运行情况、危险废物贮存情况、污染防治措施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评估、监测,确保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持续达标。
四、是强化智慧监管。特别是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提升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修改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