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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15 丨 阅读次数:232

根据《关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 第57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 第9号)要求,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无需参加集中考核,由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组织考核。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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