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IndustryNews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办理指南(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9 丨 阅读次数:214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全省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办理程序,按照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审批要求全省“三统一”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35号)规定,我厅对《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陕环发〔2020〕29号)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市级审批的辐射类项目办理指南,现印发你们,请连同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厅委托至市(区)局的审批事项,不得再次委托下放。

二、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审批权限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执行。韩城市辐射类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享有市(区)级同等权限。神木市和府谷县审批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享有市(区)级同等权限。

三、原《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陕环发〔2020〕29号)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辐射类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的通知》(陕环发〔2021〕1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办理指南(修订)》

 

附件:陕环发〔2023〕4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办理指南(修订)的通知.pdf


至成科技 copyright 2012-2022 陕ICP备17003329号-1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路保利中达广场1211室

QQ:410539457 TEL:029-86180196

点击立刻咨询

在线留言